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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