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