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