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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