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