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