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