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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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
第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
第三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竞争中性,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
第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第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质量标准...
第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民营经济...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
第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一条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三条 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保持一致,不得因所有...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重点...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领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
...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制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和重点项目计划时,应当对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提高产品核...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金动态补充、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业务降费奖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银行、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转贷制度,构建应急转...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纾困解难和风险监测机制,健全民营经济组织相关数据采集、分析...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合作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
除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依法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引...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权利义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营经济政策跟踪落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民营经济组...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实施信用惩戒,应当依...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