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依法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报和控告,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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