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民营经济质量激励机制,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民营经济质量激励机制,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