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预留建设用地。
民营经济组织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学研究、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等项目的,其用地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民营经济组织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学研究、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等项目的,其用地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