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实施信用惩戒,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合理、关联、客观原则,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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