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恶意中伤、损毁民营经济组织声誉,以及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恶意中伤、损毁民营经济组织声誉,以及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