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