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向民营经济组织明示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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