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转贷制度,构建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