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