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合作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结果互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等机制,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受理、授权、确权以及境内境外维权援助等服务,依法查处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