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