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