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