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融资促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