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会费,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赞助、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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