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