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