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等方面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提供支持,并做好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区、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严格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盘活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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