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领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做优做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统筹协调服务机构共同推进数字化赋能工作,加快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民营经济组织集聚集约,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民营经济组织配套能力,相互助力、协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民营经济组织集聚集约,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民营经济组织配套能力,相互助力、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