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科技项目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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