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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