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九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