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监测和监督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