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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