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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