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