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水土保持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