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推广先进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