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