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采用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处理污水的企业,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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