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据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并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