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
第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第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
第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第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
第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充分听取公众...
第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市...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省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水污染防...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水生态环境调查和水生态系统...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集中...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
第五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推广生态养殖...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南水北调汇水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当利...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经...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执行防治水污染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污水、垃...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点)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计划,建设污水、垃圾...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标准采取保护措...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水源涵养和污染治理,及时采取调查评估、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九条 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七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条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一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水环...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八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时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八十三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的,由海事...
第八十五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第八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第八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八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
第八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