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置;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