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置;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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