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应当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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