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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