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优化工业布局要求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其迁入依法规划的工业园区发展。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优化工业布局要求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其迁入依法规划的工业园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