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