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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