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