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九条 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及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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