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条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