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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